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爲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許多企業透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那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效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一、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爲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就意味着,司法實踐中,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只要不存在法定禁止的情形,企業之間當然可以簽署借款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可以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這就意味着,特定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即便是個人名義簽署,但只要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則企業和個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二、企業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出借人未按約提供借款,只能追究出借人締約過失責任;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如出借款未按約定提供借款,則可以追究出借人的違約責任。如果企業之間由此陷入借貸糾紛,最好還是請專業律師幫忙,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