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審理幾個問題的探討

企業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審理是審理中比較常遇到的難題,一般會有一些難以處理的問題,本文就爲大家帶來有關債務糾紛審理幾個問題的探討,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企業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審理幾個問題的探討

近年來,在企業破產案件審理中,債務糾紛問題較爲突出,常常成爲困擾企業破產案審理的一個重要因素,影響破產財產總額的確定,影響分配方案的制訂和實施。筆者從審理企業破產案的實踐出發,結合破產法及法學相關理論,就企業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審理的幾個問題,試作以下探討。

一、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概念

債務糾紛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的性質、債權、債務關係成立與否及債的額度確定或債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本文所謂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是指破產財產管理人向破產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時與債務人就債的性質、債權、債務關係成立與否及債的額度確定或債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

作爲債務糾紛,就必然具備相對抗的主體雙方,清算組作爲債權人是主張債權的主體,在債務糾紛的訴訟關係中,一般被列爲“申請人”;債務人是對債務提出抗辯的主體,在這一訴訟關係中,一般被列爲“被申請人”。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的合議庭,雖然在整個破產程序中居主導地位,但在處理債務糾紛過程中,應該處於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

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內容,就是破產企業與破產企業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這種債權、債務關係可以是直接的、具體的;也可以是間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體的,是指債的構成可以直接以金錢來計算,權利、義務關係較爲明確。間接的、抽象的,是指債的構成是透過其他民事法律關係來體現的,權利、義務的載體不直接表現爲金錢。破產程序中破產企業與其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有單一的,也有複合的。單一的是指債權、債務關係的構成,只有某一單獨的民事法律關係。複合的,是指債權、債務關係的構成,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法律關係。如破產企業與其債務人之間,既有租賃合同關係的爭議,又有加工定做合同關係的爭議,還有買賣合同關係的爭議。

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客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用以清償債務的金錢;二是用以交付的財產。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不論是何種民事法律關係構成的債權、債務,都必須具有給付內容,而給付內容,就是指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其債權、債務額度的標的物。破產企業債務人應交付的財產,相當於破產企業債權人享有取回權的財產,即破產企業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係佔有、使用的破產人財產。在破產程序的運作中,破產企業債務人爲履行交付財產義務發生爭議的極爲少見,大多都是爲給付意義上的義務的履行發生爭議的。

二、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審理的特點

破產法是兼實體法與程序法於一體的特別法。適用破產程序審理債務糾紛,與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民事糾紛相比,有其顯著的特點。

1、審理的方式不同。根據《意見》第46條和《規定》第73條第2款所作的司法解釋,對破產企業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異議,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按照上述規定,審理企業破產案中的債務糾紛,人民法院只需書面審理,爾後作出裁定即可。這是破產程序中職權主義的立法模式的體現。這種立法模式,強化了法官在破產程序中的職權,削弱了破產程序中涉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審理破產案的合議庭,對破產案中涉案當事人提出的各種異議,對破產程序運作中出現的各種民事糾紛,均可以快刀斬亂麻的方式裁決了事。這對加快破產案的審理,提高辦案效率的正面效應是不可否認的。但是,當破產企業債務人提出的異議及其所提供的證據,與清算組提出的主張及提供的證據爭議較大,矛盾較多,合議庭難以辯明雙方證據真僞,且對帳目難以作出結算時,如果不分青紅皁白,貿然裁決,其負面效應也是不可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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