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債務轉讓的條件有什麼
個人債務轉讓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1、必須存在有效的債務。
2、被轉讓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
3、債務轉讓涉及的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轉讓達成合意。
4、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二、進行債務轉讓需要符合的條件有什麼
進行債務轉讓需要符合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1、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本來無效或者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訂立承擔合同,也不發生效力。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
2、被轉移承擔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爲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
3、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
4、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一般須簽訂債務承擔協議。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三、夫妻間屬於個人債務的有什麼
夫妻之間個人債務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爲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爲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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