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期間一方欠債,另一方支付共同債務嗎
分居期間一方欠債的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分居期間所欠債務是否算共同債務
夫妻分居期間產生的債務,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但分居期間,配偶一方舉債將所借款項用於非法目的,如用於賭博、吸毒或婚外情消費甚至違法犯罪等,屬於個人債務。
分居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包括: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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