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個人債務怎麼樣重組
民法典對個人負債可不可以重組沒有規定,而在司法實踐是中,個人不能進行債務重組,債務重組的主體是企業。《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二條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本準則中的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工具。第三條債務重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一)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爲權益工具;
(三)除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以外,採用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二、債務重組的進行方式有哪些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也就是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
債務人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
現金、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
(二)債務轉爲資本:
債務轉爲資本是站在債務人的角度看的,從債權人的角度看,則爲債權轉爲股權。
債務轉爲資本實質上是增加債務人的資本。
債務人以債務轉爲資本方式進行債務重組時,必須嚴格遵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債務轉爲資本時,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將債務轉爲股本;
對其他企業而言,即將債務轉爲實收資本。
債務轉爲資本的結果是,債務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實收資本,債權人因此而增加長期股權投資。
需要注意的是:
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爲資本,屬於正常情況下的轉換,不能作爲債務重組處理。
(三)修改不包括上述兩種方式在內的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
以轉讓資產、債務轉爲資本等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
再如,以轉讓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並對該項債務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在司法實踐是中,個人不能進行債務重組,債務重組的主體是企業,具體的規定如上。
對於民法典中個人債務怎麼樣重組的問題的答案,上述文章內容中已經作出了詳細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是需要對相關的法律知識進行了解的,這樣才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對此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搜尋檢視本網站其他相關知識,或者諮詢律師瞭解。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