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後還可以提交證據嗎?

開庭後是否還可以提交證據:開庭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但要說明理由。

開庭後還可以提交證據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以下情形:

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根據規定,事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交。當事人超過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或者庭審結束後提交的證據,法院可以接受,並在證據收據上註明收到的時間,但對該證據可以不予審覈。如提交的證據經審覈認爲足以改變案件的基本定性和主要事實,應當重新開庭對證據進行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補償由此所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差旅費等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