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債權轉移留置權轉移嗎
債權人轉讓主債權的,因債權產生的留置權,是屬於從權利,一併進行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爲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爲留置財產。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併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二、留置權有哪些
特徵
1、從屬性。
留置權以擔保債權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權爲從屬於所擔保債權的從權利,具有從屬性。
留置權依主債權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並因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法定性。
留置權爲法定擔保物權,具有法定性。
留置權只能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不能由當事人自由設定。
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財產以受償。
3、不可分性。
留置權的不可分性表現爲:
一是留置權所擔保的是債權的全部,而不是部分;
二是留置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財產,留置權人可以對留置財產的全部行使留置權,而不是部分。
只要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留置權人就可以對全部留置財產行使權利,不受債權分割或者部分清償以及留置財產分割的影響。
留置財產爲可分物的,債權人留置的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而不應留置其佔有的債務人的全部動產。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而留置權是基於主債權而產生的從權利,所以主債權轉讓的,留置權一併轉讓給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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