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申請破產債權人怎樣辦
債務人申請破產的債權人要及時申報債權。注意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作爲債權人能申請保證人破產嗎
債權人是否可以申請保證人破產,破產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
對於一般保證,因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責任,債權人須先向主債務人行使訴權,在落實主債務人的執行能力之前,無法確定補充責任的範圍,即債權數額不確定。此時債權人申請保證人破產的,不應受理。在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手段窮盡後,對得不到清償的部分債權,債權人可以申請保證人破產。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清償,故可以直接對保證人申請破產。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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