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成立要件民法

民間借貸成立要件民法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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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間借貸成立要件有哪些啊!

1. 【借條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條而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與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認定原告系實際出借人。
2. 【孤證存疑的借據】原告起訴還款的依據僅有借據且借據存在多處疑點,其訴訟請求難獲法院支援。
3. 【多張借條與總條】債務人出具多張借條而最後一張借條含有“共”字等表合計意思的,可將其認定爲總條性質。
4. 【脅迫下的欠條】債務人主張欠條系因脅迫而出具但未能舉證證實,則其仍應負償還責任。
5. 【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費並承諾還款的,形成借貸關係,並需支付怠於還款造成的滯納金損失。
6.債權人僅以轉賬憑條爲據主張系借款並要求償還,債務人主張並非借款但未能舉證證明,則應認定轉賬憑條所記載數額的借款成立。
民間借貸的關係成立是得到法律的保護,爲了降低借貸之間的風險性,借貸關係的成立需要有一些條條框框限定。這樣才能保證借貸者的雙層利益,借據的標準寫法是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