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約定連帶擔保的保證責任如何約定
民法典規定,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責任的範圍由保證人和債權人協商確定,並且在保證合同中載明。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範圍】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連帶保證保證的範圍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協商確定,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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