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擔保方式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嗎?

擔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四種方式,一般保證人都會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其中一種作爲保證方式,那麼如果未約定擔保方式,保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嗎?本站小編整理了具體案例解析,請閱讀了解。

未約定擔保方式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嗎?

【案情】

2010年5月20日,被告姜先生(安徽省全椒縣某鎮農民)到安徽省滁州市揚子農機公司全椒分公司購買農機(型號HF608),該農機單價爲247000元,扣除國家政策性補貼40000元及讓利2000元后,實際應付205000元,被告姜先生支付了100000元,下欠105000元,經被告吳先生(安徽省全椒縣某鎮退休教師)擔保從原告王女士(安徽省滁州市某企業職工)處借款,被告姜先生、吳先生作爲借款人和擔保人分別在原告提供的格式借條上簽名並按手印,借條內容爲:“今借到王女士現金壹拾萬零伍仟元,月息5.5‰,定於2010年9月30日前還款肆萬元,餘款及利息69225元在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逾期不還,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息支付利息。借款人姜先生,擔保人吳先生,借款日期2010年5月20日”。後因被告姜先生下落不明,2012年6月1日,被告吳先生作爲擔保人在原告提供的一份對賬函上再次簽名並按手印,對賬函內容爲:“姜先生借王女士現金壹拾萬零伍仟元整,截止2012年5月30日未歸還任何借款。擔保人吳先生”。因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故起訴要求兩被告連帶歸還借款本金105000元;並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利率計息至2012年6月1日,之後的利息原告自願放棄。

【分歧】

原告王女士訴被告姜先生、吳先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向被告姜先生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並按期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黃先生、被告吳先生及其委託代理人範先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姜先生經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

王女士訴稱:2010年5月20日,被告姜先生向其借款105000元,雙方約定月息5.5‰,2010年9月30日前還款40000元,餘款及利息在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逾期不還,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息支付利息。被告吳先生爲該借款提供擔保。因被告姜先生至今不付借款及利息,故起訴要求兩被告連帶支付105000元借款;並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利率計息至2012年6月1日,之後的利息我自願放棄。

吳先生辯稱:1、原告的陳述不是事實。呂老闆在全椒縣賣農機,姜先生和範先生合夥去買農機,叫我去擔保的,因爲範先生與我是親戚,我心一軟就簽字擔保了;2、原告所訴的是買賣合同關係,我不清楚買賣合同的具體數額,我認爲只欠原告6萬多元,而不是105000元;3、購買大型農業機械三年內不應當計算利息,而且購買進口農用機械有回扣費30000元,原告應該返還。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被告吳先生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被告吳先生爲被告姜先生擔保借款,未約定擔保方式適用哪種擔保方式。

債務的擔保方式分爲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幾種,其中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一般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承擔何種保證責任,這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一直採取推定爲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686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樣的法律規定,實際是加大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保證人的追償權指的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都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也就是說,本案吳先生承擔還款責任後,可以要求債務人姜先生歸還。

本案中,合法的借貸關係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姜先生因購買農機從原告王女士處借款105000元,被告吳先生自願簽名擔保,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及擔保事實明確,有兩被告簽名的借條及對賬函附卷佐證,法院予以確認。原告王女士與被告吳先生雖未約定保證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故被告吳先生應當對本案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原、被告約定借款月息5.5‰,若逾期不還,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息支付利息,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原告起訴要求兩被告連帶歸還借款本金105000元,並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利率計息至2012年6月1日,之後的利息自願放棄,法院予以支援。被告吳先生在庭審中辯稱姜先生只欠原告6萬多元,且購買大型農業機械三年內不應當計算利息,因其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故法院不予採信和支援。

據此,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七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姜先生歸還原告王女士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31206元,本息合計136206元,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付清;被告吳先生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3114元,由被告姜先生承擔。

綜上,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686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希望以上對具體案例的解析能夠幫助您瞭解擔保保證方式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