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條重新打擔保人有責任嗎
借條重新打的,如果擔保物權擔保,主債權仍然有效的,擔保人就有責任。如果保證擔保,保證期間不中斷、中止或者延長,超過保證期限後,保證人不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欠條跟借條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的範圍不同:
(1)欠條適用的領域有很多,範圍比較廣。
包括借款關係形成的欠款,還有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
(2)而借條形成的原因比較單一,只是特定的借款事實。
2、適用的訴訟時效不同:
還款期限明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起算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但是對於還款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欠條與借條的訴訟時效明顯有區別:
(1)對於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3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2)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一直不主張權利,則超過了訴訟時效。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借條重新打後,擔保人有沒有責任,要依據擔保的方式而定,如果擔保物權擔保,主債權仍然有效的,擔保人就有責任。
如果保證擔保,保證期間不中斷、中止或者延長,超過保證期限後,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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