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夥人的質押擔保行爲有效嗎
有限合夥人質押財產擔保債務有沒有效,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質押動產,動產交付時質權設立。如果質押財產權利,需要登記的,辦理登記後質權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質權生效時間】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第四百四十二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特別實現方式】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質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1、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爲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爲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
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爲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爲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
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3、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有限合夥人質押財產擔保的,質權設立時,質押行爲就有效。
如果質押動產的,動產交付時質權設立。
如果知識產權、股權等財產權利的,辦理質押登記後設立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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