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債務承擔協議能否改變管轄
民法典對債務承擔協議能否改變管轄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承擔協議一般由協議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管轄異議,異議成立後,可以改變管轄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七條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債務承擔的條件
1、存在的債務真實、有效;
這個是前提條件,如果債務是非法的、無效的,也就不存在債務承擔的問題。
2、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
不是所有的債務都能夠轉移,有些特定的債務是不能轉移的。
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
也就是說涉及到債務承擔的三方要達成協議。
必須通知並且得到答覆,而不是簡單的通知對方。
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
對債權人來說,債務承擔關係到償還能力的問題,當然需要經過他同意。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對債務承擔協議能否改變管轄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協議糾紛一般由履行地或者被告地法院管轄。
如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異議成立可改變管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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