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和合同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一、民間借貸和合同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民間借貸和合同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民間借貸和合同糾紛的區別是法律性質不同。前者是債權債務關係糾紛,後者的話是因爲合同產生的糾紛。相對講借款合同可以是向銀行借款的合同,也就是說借款合同包含民間借貸合同。從最高法院相關指導意見分析,民間借貸與一般借款存在以下幾點差別:

1、強調借款的交付。借款合同一般簽訂即生效,接下來的問題是合同履行的問題,如果履行不能,則追究違約責任;而民間借貸強調借款的交付,如果沒有交付,則認爲沒有借貸事實。

2、強調借款交付的確切數額。不同於借款合同僅憑合同約定就認定借款數額,民間借貸以實際交付爲準。

3、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強調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民間借貸案件則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比如約定的利息不允許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支援。

二、借款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1、協商。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透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這是最有利於雙方關係維繫的處理方法,有利於避免雙方產生更進一步的、不可修復的矛盾。

2、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徵:第一,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着明顯的不同;第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第三,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

3、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但是價格相對較高。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存在民間借貸方面的糾紛的話,是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確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這樣的話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支援自己,要求對方借記還款的訴訟請求。但是合同方面的糾紛的話,是包括各種各樣的合同糾紛,比如說有買賣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