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錢不還立案會如何處理
債務人欠債不還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立案後,會開庭對案件進行審理,證據充分的,法院會判處債務人償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一百三十六條開庭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第一百四十八條宣判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二、債務糾紛案件要準備哪些證據
要想打好債務糾紛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據:
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
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
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透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
若提供的是帶有僞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務糾紛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人民法院立案後,要開庭審理案件,證據充分的,判決債務人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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