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條起訴可以不起訴擔保人嗎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可以只起訴債務人,不起訴擔保人,也可以兩者一併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擔保人所付的法律責任
(一)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爲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爲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
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三)撤銷擔保人的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爲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的,要有明確的被告。
而債權人如果只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可以不起訴擔保人,只起訴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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