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承擔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後,可以行使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根據《民法典》第553條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二、代位權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是如何的
1、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因此,債權人可以直接從行使代位權所得利益中受償。
2、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1)基於此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作預付的訴訟費用直接由次債務人負擔。
(2)而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作支付的其他費用,如差旅費等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可見,代位權的行使以滿足債權人本人的債權爲限度,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超出部分,債權人無權代債務人行使;
(2)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不足清償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不足部分,債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清償,只能另行起訴債務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三、債權人討債時如何對付失聯的債務人
討債時對於失聯的債務人債權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
2、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爲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3、如果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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