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確認擔保物權的方法有什麼?

一、債權人確認擔保物權的方法有什麼?

債權人確認擔保物權的方法有什麼?

(一)折價

所謂折價,是指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擔保物權人與擔保人協商將擔保物折價抵償債務。當事人協商達不成協議的,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承擔,按照擔保物自身的品種,參照市場價格,將擔保物折價抵償給債權人。

(二)拍賣

所謂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有自行拍賣和委託拍賣之分。

(三)變賣

拍賣的特點是程序嚴格,公開性強,透明度高,缺點是程序複雜,時間較長,費用較高。如果財產無法委託拍賣,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或者自己組織變賣。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債權人取得物權的規定是什麼?

物權取得可細分爲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動產物權的取得、用益物權的取得。

法律事實能夠引起這三種物權的發生,法律行爲僅能引起其中一種或二種物權的發生。能夠取得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行爲和事實:

1、合同。透過買賣、互易、贈與取得物權。

2、善意取得。受讓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動產佔有的信賴,以對價善意受讓不動產、動產的物權,縱使出讓人無轉讓的權利,受讓人依然能夠取得該不動產、動產的物權。

3、繼承、遺贈。公民死亡後,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的物權。公民死亡的時間,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物權的時間。

4、賠償、補償。透過獲得賠償、補償取得物權。

5、判決、裁決。透過人民法院判決、仲裁庭裁決取得物權。判決、裁決生效的時間是當事人取得物權的時間。

6、劃撥。透過劃撥取得物權。

7、時效。透過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行使擔保物權的方式有很多種,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動產物權的取得,用益物權的取得,共同組成了物權取得的形式。取得這些物權,可以透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透過善意取得,繼承或遺贈的方式,還可以透過賠償,補償,判決,裁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