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辯權是否僅對抗請求權
合同履行抗辯權僅能對抗合同當事人的請求權,例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合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抗辯權的限制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
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當同時提出,相互交換。
比如買賣合同,如當事人沒有約定,買方的價金交付與賣方的轉移財產權應當同時進行。
一方在對方未爲對待給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拒絕向對方給付,在對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時,也可以主張合同未經正當履行的抗辯權。
2、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於有先爲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
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爲給付的義務,在其未爲履行義務前,無權請求對方履行義務,而對方對其請求享有拒絕的權利。
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則後履行一方享有拒絕履行其相應履行請求的權利,這是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如果先爲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履行義務之前,發現對方的財產、商業信譽或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明顯惡化時,可以主動中止履行義務,此爲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3、先訴抗辯權則適用於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
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抗辯權是合同當事人維護自己利益的一種權利,合同抗辯權是對合同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請求履行合同的一種拒絕權,是對請求權的一種限制。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