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債權人可不可以免除擔保人責任
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可不可以免除擔保人的責任,債權人免除擔保人的責任是放棄自己權利的行爲,實際上降低了其實現債權的能力,因此不會受到限制。債權人免除責任則表明免除責任的這部分債權債務關係消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二、個人債權未經債權人同意可不可以轉讓
個人債務未經債權人同意是不能轉讓的。《民法典》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不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不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不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三、民法典債權人撤銷權是形成權
民法典中規定的債權人的撤銷權屬於形成權,形成權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不可以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債權人的撤銷權是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撤銷債務人行爲的權利,其單方意思表示可不可以改變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屬於形成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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