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一、無償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無償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無償合同的類型有贈與合同,無償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等。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無償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支付對價,但也要承擔義務,如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無償合同不是無效合同,不是可以隨意撤銷或解除的合同,不是違約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合同。

作爲無償行爲,立法者爲贈與合同作出了特殊的制度安排。例如,贈與合同雖原則上爲諾成合同,但在贈與物權利移轉之前,除經公證或爲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之外,贈與人可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任意撤銷其允諾。受贈人忘恩 負義的,即便贈與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贈與人仍可依法撤銷贈與並取回贈與物;贈與人也不像出賣人那樣承擔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此外,各國立法還都規定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損毀、滅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有這些,都體現了贈與作爲單務、無償合同與典型的交易行爲(如買賣、租賃)之間存在着明顯的制度差異。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爲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爲。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爲。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透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透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可能很多人對於無償合同並不是特別瞭解,實際上無償合同是具有一些法律特徵的,也就是其中一方當事人是不需要履行相關的義務。但是當事人就可以直接的獲得權利,作爲無償的一種行爲,無償合同主要包括有贈與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