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廢業債務怎麼處理
民法典規定,公司作爲法人組織,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債務。所以公司停業後,可以進行清算,以公司財產償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七十條【法人解散後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爲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七十二條【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後剩餘財產的處理和法人終止】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二、單位解散沒提前通知能要求賠代通知金嗎
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而單位解散不屬於上面法定三種情形之一,原則上是不需要承擔代通知金。
但是,公司解散沒有提前通知員工,給員工造成損失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補償金及代通知金。
一般情況下,只要員工有正當理由申請勞動仲裁,而又能提供部分證據資料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都會判決員工勝訴。
我們可以瞭解到如果公司停業的話是可以進行清算程序的,用公司的財產來償還債務。
而且作爲公司法人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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