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條可以成爲出庭證據嗎?
借條可以成爲出庭證據的。在對方拒不償還到期債務時,如果當事人有借條,在追債時能夠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但是如果沒有借條,就需要收集其他能夠證明借款事實存在等方面的證據了。但是有些證據的收集並不簡單,必要的時候需要委託專業的律師處理糾紛,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有借條的情況下要如何提起訴訟?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1、如果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已經到期、對方沒有還款的,可以起訴;如果未到約定的還款期限,尚不能起訴。
2、如果借條上未約定還款期限:自債權人催要、並給予債務人合理期限償還後,超過確定的償還期後可以起訴,訴訟時效是2年。
3、起訴時,可以寫好起訴狀、帶上身份證上、相關證據,到被告戶口所在地(常住超過一年的常住地)基層法院的立案庭請求立案。
三、如果沒有借條能要回借款嗎?
如果沒有借條,想拿回借款的話,必須先想辦法把的借貸合同關係固定下來,換言之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要回借款的,只不過此時會比較麻煩。
具體要回借款的其方法包括:
1、由對方補寫借條或者還款計劃;
2、對對方承認你們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係談話進行錄音;
3、尋找能證明存在借貸合同關係的證人等。
4、若協商不成時,可以向匯款銀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向該銀行調取該匯款憑證,並要求對方還款。
關於對方下落不明的問題,我國相關的法律中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借條或者借款協議作爲雙方構成借款關係的非常重要的憑證,是需要雙方進行嚴格的遵守,並且對憑證進行保留的。一旦借款方沒有按照借條中的應嚴格的執行還款計劃的,出借方是可以依法向對方提起相應的訴訟的。而這其中,借條就是非常關鍵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