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利息是否可以預先扣除
利息不能預先扣除。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權利就是透過借款得到約定的本金,出借人在出借時就將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無疑是損害了借款人的利益。對於預扣利息的行爲,我國法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二、借款人不給利息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借款人拖欠利息的,是屬於合同違約的行爲,如果借款人經追討後仍然不支付利息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且要求借款人賠償損失。
或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後對方不支付約定的利息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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