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破產欺詐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破產欺詐是指債務人違反破產法的規定,透過隱瞞等手段,不正當的減少債務人財產,從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爲。那麼債務人破產欺詐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怎麼承擔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務人破產欺詐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有破產欺詐行爲,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爲追究破產欺詐責任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理解與適用上需要明確以下問題:爲何債務人的破產欺詐行爲轉由其法定代表人等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其法理基礎是什麼?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如何界定?由誰主張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是管理人還是債權人?如何追究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一、債務人相關責任人應對破產欺詐行爲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其一,債務人進行破產欺詐行爲,必然減損債務人的整體責任財產和財產性權利,損害債權人的共同清償利益,使債權人遭受經濟損失,如不追究行爲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就無法真正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但是,由於債務人已進入破產程序,喪失了債務清償能力,其民事主體也將被註銷,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猶如水中撈月、畫餅充飢,已經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所以,有必要將對債務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追究,延伸到違法行爲的直接責任人,即破產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讓他們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填補債權人遭受的損害,同時制裁其違法行爲。

其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爲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是企業權力決策機關、執行機關或監督機關的決策人或重要組成人員,他們對債務人實施有關破產欺詐行爲負有直接責任,具有主觀惡意或者重大過失,故應由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其三,從立法宗旨和目的看,除了制裁責任人和填補債權人損害外,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還將對企業有關管理層人員形成強大的責任機制,促使其依法誠信經營管理企業,減少各種欺詐行爲或不當行爲,從而促進企業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因此,企業破產法特別規定破產欺詐的行爲主體雖然是債務人,但責任主體是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董事、經理、監事、財務主管人員和執行業務的主要管理人員。

二、破產欺詐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標準

責任人承擔責任的法律性質

債務人實施破產欺詐行爲,其目的在於逃避債務和社會責任,具有主觀惡意,直接或間接地損害了多數債權人的債權清償利益。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破產欺詐行爲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行爲人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故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破產欺詐責任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性質,屬於侵害債權人財產權所產生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責任的具體形式是賠償損失,即由破產欺詐責任人以其自身的財產賠償債權人所受到的財產損失。這是企業法人應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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