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和承擔——談不真正連帶債務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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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和承擔——談不真正連帶債務的適用

【案情】

原告:陳某(被上訴人)

被告:林某(上訴人)

被告:福建省某村民委員會(被上訴人)

2002年9月,某村爲修建一條村林業公路,該村委會與林某簽訂了承包合同,由林某承包該村林業公路建設工程。2002年9月18日,陳某受村委會的指派,到石鍾礱(地名)指報道路界線,上午10時許,林某僱傭的挖掘機駕駛員在作業時,將一棵野梨樹推倒,砸到陳某的顏面部,陳某受傷正欲跑開,又被挖掘機剷下的大石頭壓傷,造成陳某身體多處部位骨折。後經醫院治療,仍給陳某留下傷殘。爲此,陳某以村委會與林某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村委會與林某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計56798.69元,扣除二被告已支付28600元,二被告應再支付原告人民幣28198.69元,並賠償其精神撫慰金5000元。

【判決】

福建省某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陳某是在受僱於村委會期間,被林某的挖掘機剷傷,因此判決由被告林某賠陳某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法醫鑑定費,合計人民幣50635.21元。另一被告村委會對被告林某的上述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林某不服,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一起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僱傭關係第三人損害而引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對於原告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二被告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存在了二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爲,二被告在本起事故中均存在過錯,因此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爲,陳某的受傷是因林某的挖掘機作業不當造成的,應當由林某承擔賠償責任,但陳某是受僱於被告村委會,且在僱傭期間發生的,因此被告村委會要對陳某的傷害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村委會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林某追償。筆者同意第二意見。

筆者以爲本案涉及民法上的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所謂的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多數債務人就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義務,並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均歸於消滅的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有許多相似之處。如債務人均爲多數;給付的內容相同;各債務人均負全部給付的義務;因一人的給付而使全體債務歸於消滅。但不真正連帶債務有明顯的特徵:1、不真正連帶債務產生原因必須具有不同的發生原因,即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必須基於不同的法律事實而產生;2、不真正連帶債務沒有共同目的。所謂共同目的,是指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多數債務人爲滿足債權人及爲其債權提供充分擔保而互爲結合,聯爲一體,各債務均爲達此目的的手段,連帶債務人任何之一履行給付就使設定連帶債務的目的實現。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發生純屬偶然,並非法律或當事人爲擔保債權實現而有意設立。3、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間不存在內部分擔關係,即使發生相互求償也非基於分擔關係,而是基於終局的責任承擔,其性質與連帶債務人的內中求償是不同的。

就本案而言,陳某是受僱於村委會,雙方形成僱傭合同關係,陳某在僱傭勞動期間,受到第三人的傷害。陳某可基於僱傭關係向村委會主張賠償,村委會應當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向陳某賠償各項損失。同時陳某受傷是由於第三人林某的挖掘機作業過程中造成,陳某可基於侵權關係要求林某賠償。村委會和林某是基於不同發生原因,即分別基於違約和侵權兩個獨立的互不相同的法律事實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義務。陳某享有兩種請求權,但不等於陳某存在雙重獲賠,民法理論對於賠償方面是一種補償性賠償,即賠償金額限於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因此不真正連帶債務存在終局責任人,所謂的終局責任人,就是指對於數個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發生應最終負責的人。因此陳某的傷害實際是由於林某的侵權行爲造成,林某是終局責任人。如果村委會賠償了陳某的損失後,可以向林某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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