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債權轉讓

破產企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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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受理後債權人能否轉讓債權

1、想知道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轉讓債權的規定,按照我國《破產法》第二十五條內容之規定,即“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即一般情況下,破產企業債權的受償主體只能是清算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破產規定》”)第十九條內容之規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以債務人爲原告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尚在一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產企業的涉訴債權是能夠改變案件司法管轄權的一個重要理由3、按照《破產規定》第七十條內容之規定,即“債務人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爲已到期,屬於破產財產,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產企業的債權不受原合同所約定債權的履行期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