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以實際案例教你如何對付老賴?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欠款人一般都是老賴,都有這樣那樣的理由來推脫、逃避債務的執行,本文爲大家帶來上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就幾起民間借貸糾紛進行點評,教你如何防範對付老賴。

法官以實際案例教你如何對付老賴?

法官以實際案例教你如何對付老賴?

案例一、金蟬脫殼,不想還錢

2007年,趙某向張某借款100萬元錢,理由是用於經營。張某想,趙某看上去蠻有錢的,借錢利息也比銀行高,就當多掙點利息錢,就把錢借給了趙某。

趙某承諾,兩年後,連本帶息歸還這筆錢。轉眼兩年過去了,趙某卻遲遲不肯歸還這筆錢,多次催討未成,張某隻能把趙某告上法庭。財產保全的時候,法院查封了趙某名下一套價值約200萬元的房子。

法庭主持調解的時候,趙某信誓旦旦地說:“你們把我的房子解封了,我現在就還他30萬。”剩下的70萬,趙某說他會將房子抵押給銀行,向銀行借。“你們封了我的房子我都沒法貸款。”一聽趙某可以馬上還他30萬,張某心動了,作爲原告,他同意法院解封趙某的房子。

房子解封了,趙某履行約定,馬上給了張某30萬。跟着,雙方簽了調解書,寫明剩下的70萬,趙某分10期還給張某,一月爲一期,每期還7萬。雙方簽字確認。到了第一期還款日,趙某失蹤了。怎麼找也找不到趙某的張某又找到了法院,要求申請執行,這一次,法院執行後發現,趙某已經將房子賣掉,他的名下再無可執行的財產。法院無法執行。

而因爲張某跟趙某籤的合約中是分10期還清70萬元的債務,張某隻能在每一期還款期限到了之後才能向法院申請當期的債務,所以,張某要跑10次法院,申請10次執行。

【法官點評】

這起案件中,有兩點值得注意:

1.對方要求解封他的房子就先給對方30萬,當事人根本就不用相信這樣的說法。

像趙某的房子,值200萬,他要求解封房子就是使用“四兩撥千斤”,想將自己的房子騙回去。當事人應該估算一下房子的價值,不要爲了區區30萬而放棄自己應得100萬的權利。“法院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子之後,如果對方不肯還錢,法院可以將房子拍賣掉,然後將錢還給申請執行人。”

2.張某的調解書少了一句話:如有一期未能依約履行,則申請人可就餘款向法院一併申請執行。

這樣,就省去張某要跑10趟法院。

案例二、我是困難戶,實在沒法還錢

2005年,吳某的丈夫張某向胡某借款30萬元,用於購買車輛做運營。之後,張某陸陸續續還給了胡某7萬元。2007年底,胡某找到張某,對於剩餘的23萬借款簽訂了一份新的合約,合約中規定:從2008年1月起至2010年6月,張某每半年還錢一次,分5次歸還剩餘的23萬餘元欠款,每次還款不得少於3到5萬元,如果期間發生違約,胡某有權一併要回所有還款,並且追加20%利息。作爲合約的擔保人,吳某在擔保人一欄簽了字。

半年後,到了第一期還錢的日子,張某支支吾吾,叫胡某再等等,他會籌錢。這一等,張某失蹤了。無奈之下,胡某將作爲擔保人的吳某告上法庭,要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歸還這23萬元借款及利息。法院判定吳某應承擔責任,歸還這筆錢。但是吳某卻說,自己與張某在2008年7月就離婚了,離婚後,張某下落不明,她自己沒有能力歸還。

於是,胡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官到了吳某家,剛一坐下,吳某就將一本2008年10月20日頒發的“春風行動救助證”遞到了法官面前,還拿出了自己的工資單,說:“我們家是困難戶,女兒還在念大學,我一個月只有700來塊錢的工資收入,我是真的沒辦法還這筆錢。”

執行法官調查後發現,在吳某名下有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但是,如果查封房子,讓她們孤兒寡母住哪裏?張某失蹤了,找不到人,擔保人吳某又沒能力還錢,最後,胡某只能撤銷執行申請。

【法官點評】

這個案例中也有兩個方面值得注意:

1.借錢數額不宜多。

借錢之前,一定要先了解對方的經濟狀況,知道他有無還款能力。同時,借錢的數額要在對方經濟承受能力之內。“比如對方的年收入是10萬元,那麼,你可以借他3萬,保證他有足夠的能力償還。”

2.借錢的週期不宜長,一般別超過1年。

而且,借錢之後,債權人一定要經常去了解對方的經濟狀況,看他經營情況,一旦貸方經濟情況不好,提早催促他還錢。再不行,儘早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不然到時候該賣的都賣光了,法院也沒法追討。”

案例三、打親情牌,不借不行借了不還

姜某,杭州人,沒有正式工作,靠借錢掙利息過活,他先從別人那裏借來錢,再用高於借款的利息借給別人。

爲此,她周圍的親戚朋友被她借錢借了個遍。每次借錢,她總說:“人家都是搞項目的,借錢只是週轉,每個月會按時付利息的,我們就當多掙點錢。”礙於親情和友情,大家都把錢借給她。一來二去,她欠下了幾百萬的債務,光她的侄女,她就欠了79萬。

剛開始幾個月,她還能按時還錢,後來,慢慢地,就開始拖,一拖再拖。實在索錢無望,親戚、朋友將他告上法庭,要她還錢。並在法院判決後申請執行。面對執行法官,她一個勁兒地說:“再等等,人家馬上會給我錢了,再等等。”

法官瞭解後發現,這個人是典型的老賴,根本不可能還錢,於是就將她送進了拘留所。

【法官點評】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很多都是親戚、朋友的關係,尤其是大額的借貸,畢竟不會將大筆的錢借給陌生人。因此,親朋好友的借貸,頭腦更要清楚,要等同外人借貸一樣,不要牽扯進個人感情。

【法官提醒】

借錢給別人,等同於投資,是利益與風險並存的。”上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說,今年,高額民間借貸糾紛日益增多,錢款的數額急劇上升,民間借貸的風險日益增加。

其實,歸結民間借貸者的心態,無非是以下兩種:一是爲了賺錢、謀利,二是雙方關係很好。如果是爲了賺錢、謀利,那麼,在別人向你借錢的時候,第一個要想到的就是“爲什麼他要向我借錢,而不是向銀行借錢?”或者說“爲什麼他會捨棄低息的銀行借貸,而選擇向我借錢,支付比較高的利息?”

現在的銀行利率普遍要比民間借貸低,而且,這幾年興起的一些新興銀行,借貸還是很靈活的,大到幾百萬的工程貸款,幾十萬的裝修貸款,小到幾千塊錢的電腦分期付款,只要你說得出正當理由,銀行經過調查論證之後,基本上都會將錢借給你。

如果是因爲雙方關係很好,那麼,借錢不要多,還要做好對方不會還錢的準備。那麼,打友情牌這個借款的標準到底是多少呢?“如果對方真的不還,自己頂多嘆聲氣,不會心痛,這就是標準!”

借錢之前,要做足功課,包括瞭解對方的爲人、經濟狀況,若是借錢經營,也要弄清楚那是一個什麼樣的經營項目,能否賺錢、風險程度等等。

借錢時把握3個原則:錢不多借,借期不長,要有實物抵押(比如房子)。在此提醒下大家,房屋抵押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要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手續,方爲有效。

借錢之後,要不斷關注對方的動向,瞭解他的經濟情況。

總之,債權人的權益能否真正得到保護,首先,取決於自己在民事、經濟活動時對對方信譽、資訊的掌握,做好防範措施,審慎行事。

如果真的發生糾紛,以非司法程序難以解決時,債權人應及時到法院告訴,積極舉證、配合法院對財產進行控制,保護自己的權益。“畢竟,法院只能查到對方銀行帳戶內有多少存款,名下有無房產等,至於被執行人在外經營什麼項目,就需要債權人積極舉證,方便法院控制對方財產。”

法官說,在執行上,要做到“兩手抓”,即一手當事人抓,一手法院抓,只有兩手硬,出拳纔有力。否則,待對方人去樓空,債權人的權益也就很難保證了。法官如同醫生,即使醫術精湛,面對患有絕症的病人也愛莫能助。

透過以上法官對如何對付老賴的分析,相信大家都有所瞭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