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雙務合同後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是什麼?

在當今這個社會,大家再現實生活中所簽訂的合同通常來說都是雙務合同,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都是有義務的,我國法律上有一個後履行抗辯權的概念,那麼,我國關於雙務合同後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是什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我國關於雙務合同後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是什麼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我國關於雙務合同後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後履行抗辯權

其他法律相關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後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後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二、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包括哪些內容

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即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其構成條件有: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該合同需由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合同。

(二)不安抗辯權。

即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不安抗辯權的發生,需基於雙方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情形變化主要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等。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先履行抗辯權。

即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發生條件: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爲履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已到履行期的應當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造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構成部分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就未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對其相應給付。

大家也可以說是先履行抗辯權,也就是雙方有先後履行的順序,一方不先履行,另一方就不用履行。如果大家對於我國關於雙務合同後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是什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他們會給出非常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