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需要什麼證據?

一、不當得利需要什麼證據?

不當得利需要什麼證據?

不當得利需要的證據: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是有效證據才能夠使用。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二、《民法典》中不當得利怎樣起訴

《民法典》對不當得利怎樣起訴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當得利產生糾紛向法院起訴的,起訴人需要寫起訴書。收集相關證據,然後向有管轄權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當得利是在有損於他人利益的情況之下而取得利益,但在保護自己權利的情況之下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對於陳述詞還有書證、物證都是可以做爲證據來進行使用的,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