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法律依據?

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透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是不是所有的債權都可以轉讓,又改如何轉讓呢。本站將在本文章爲您詳細介紹。

債權轉讓的法律依據?

一、不能轉讓的債權

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45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爲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爲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

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三、如何轉讓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2.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3.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爲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不是所有的債權都可以轉讓的。債權轉讓時應注意通知到債務人,否則轉讓不成立。如果生活中遇到此類事情歡迎致電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