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的抗辯權都有哪些?

在雙務合同中籤署合同的雙方互負債務,爲了平衡雙方的關係也爲了保證雙方的權益不受損害,故而如果有一方的主張不利於雙方利益的另一方可提出抗辯,以維護雙方的共同利益。而現實中的抗辯權有諸多的類型,細分下的合同抗辯權亦是如此。那麼合同當事人的抗辯權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編爲大家分析分析。

合同當事人的抗辯權都有哪些?

抗辯權是指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

合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合同履行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而言的一種對抗權。

民法典》規定的履行抗辯權的種類有三種,具體是:

1、同時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但是其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合同當事人的抗辯權主要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大種,主要是根據先後履行方的不同來劃分的。也就是說先給予義務人不履行債務後給予義務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反之則是不安抗辯權,如果雙方不存在先後履行債務的則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