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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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務人的特定財產

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爲債務人財產;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後的剩餘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爲債務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