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主要存在於破產企業的債務之前沒有擔保,但是事後又爲該債務提供了擔保。這種行爲本身就是違規的。根據《企業破產法》第31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提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是指對原來已經成立的債務補充設定擔保,但不包括在此期間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