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償還順序

債務債權償還順序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破產清算股權債權順序公司破產清算償還順序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 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 和醫療、傷殘 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 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所以,破產清算時,股權質押的清償順序是屬於普通債權一類的,應該在第三步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