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處理規定是什麼?

一、借款合同糾紛處理規定是什麼?

借款合同糾紛處理規定是什麼?

借款合同糾紛處理規定是透過合理正當的方式來處理,比如說可以透過協商訴訟或仲裁調解的方式解決。

1、選擇恰當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因爲協商解決有利於維護雙方的感情,有利於以後繼續合作,而且協商解決簡便、迅速、耗費少、便於執行,因而是一種常用方法。

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利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時,法院一定要及時、正確地審理案件,解決糾紛,不要久拖不決,以減少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維護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的利益。

2、注意解決借款合同糾紛的期限

借款合同規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應在一定時期內履行,當借款合同出現糾紛時,也應該及時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解決借款合同的糾紛有一定期限限制。其期限適用《民法典》關於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不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其權利。因此,合同當事人,特別是貸款人在借款合同發生糾紛後,要及時解決,不要超過時效限制,使自己喪失勝訴權,從而遭受經濟損失。

3、應注意的其他事項

在擔保借款合同中,要注意,如果擔保主體發生合併、分立等事項,應由變更以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如果擔保主體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則按照其擔保貸款的數額來確定承擔責任的比例,而不應該互相推託,不負責任。

二、借款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1、誠信缺失:誠信缺失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誠信缺失在借貸中的主要體現是:

(1)是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虛報自己的經濟能力,達到借款目的;

(2)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轉借他人或用以高風險投資如炒股、博彩、或賭博;

(3)是爲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訂立自己無法按期履行歸還義務的還款期限;

(4)是到期不還借款合同糾紛產生之後,應當透過合理正當的方式來處理,比如說要想快速的解決雙方的糾紛可以私底下協商或者是調解來解決故意拖欠。

2、還款能力喪失:這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別是在金融風暴或經濟危機時期,相當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間大量融資投向比較大的項目,如採礦、地產、船舶運輸等,一旦大經濟形勢變化,資金鍊斷裂,風險大幅度上升,還款能力逐步喪失。

3、出借人追逐高額利潤,出借人只考慮以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的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

4、沒有相應的擔保或抵押,使借款人還款沒有保證。

5、借款文書不規範或乾脆沒有,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利息約定不明確,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範,借條不是借款人本人親自書寫,還有礙於雙方友好關係,乾脆沒有任何文書,借款事實存在與否都很難證明。

發生的借款合同糾紛之後不管怎麼樣一定要透過合理正當的方式來處理,如果要想快速的處理的話,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除此之外還需要確定的就是證據材料的收集,因爲沒有辦法透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後續是需要到人民法院起訴,此時需要提交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