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債務人死亡案件的處理

訴訟中債務人死亡案件的處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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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債務人因病突發死亡該怎樣處理

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生存一方承擔還款責任。同時,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該規定,我國的遺產繼承制度在處理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和債務時,採取限定繼承的原則,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不承擔該債務,如果繼承人未放棄繼承,在實際繼承財產內清償,因此,債權人作爲原告起訴時,應要求所有遺產繼承人作爲被告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在其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