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債務人死亡案件的債務清償問題

當債務人突然死亡,對於債權人來說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隨之而來麻煩的是誰應該替債務人承擔這份清償責任的問題,故債權人起訴至法院主張債權並不少見,但對於以何種案由起訴,怎樣確定被告,案件的審理範圍以及最終責任的明確,將由於個案情況略有不同,司法處理結果也不一樣。

關於債務人死亡案件的債務清償問題

在被繼承人債務清償案件中,首先必須明確債務的性質,按照民法理論,若爲共同之債,包括家庭共同之債,夫妻共同之債,合夥人共同債務等,共同債務自當用共同財產來償還。

而對於債務人死亡等類似案件,首先應當考慮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比方說當債務人屬於個人借債,在其妻子或者其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籤署有關協議,並在協議爲履行完畢期間,債務人突然死亡的情況下,債權人根據雙方所簽署的協議,如果貿然將債務人親屬告上法庭,而在法律中則不能夠保證其債務人的債款將全權由債務人的親屬進行還款,法官一般情況下則會根據該欠款經營所得是否花費至家庭生活的主要來源,如果是,並且有所憑據的情況下,當然可以主張其爲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除非債務人配偶有證據證明,債務人未經其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才能認定爲是債務人的個人債務,否則配偶應當首先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不過對配偶來說這個舉證難度是比較大的。

當債務人死亡後,其財產首先應該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半歸屬於妻子,另一半屬於債務人的遺產進入繼承程序。妻子按照從共同財產分的一部分中償還債權人可能會出現無法全部償還的情形,就涉及到繼承人應承擔的問題。

但我們先把繼承這一部分想放一放,主要分析一下債務人的清償是否能夠由其妻子進行承擔連帶清償,清償方法和我上一段內容所述,其一,被告需要在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按比例還款,妻子對返還錢款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二,妻子應當償還借款,其他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這兩種看法都因由一定證據的行爲之下,才能夠判定由債務人的親屬作爲連帶責任進行還款。

但是除此之外,債權人,很有可能得不到所借出資金的全部清償,有損債權人的利益之下,在我認爲,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古老的說法,在雙方當事人在經過借款行爲時,必須考慮錢款未來有多大可能借款人不能夠如數還清的狀況下,債權人必須由一定的心理準備,切忌不可因爲貪取高額的利息,而將大額資金借給他人,導致最終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並且在借款行爲中,爲了進行雙重保險,必須存在第三人,也相當於擔保人,而擔保人可以是親屬,也可以是資金方(銀行以及小額金融機構等),這樣一來,債務人逃脫了還款干係,還款行爲將自動跳轉至擔保人,由擔保人對債務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