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債務清償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

關於債務清償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

關於債務清償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

【案情介紹】

二000年二月二日,甲男與乙女因感情不合決定解除夫妻關係,雙方在自行擬訂離婚協議過程中,甲男因感覺乙女與第三人丙男志趣相投,便約定“家庭債務捌仟元(含信用社借款壹仟伍佰元)由甲男負責歸還伍仟元(含信用社借款),由乙方負擔叄仟元;如乙與丙結婚,信用社借款壹仟伍佰元由乙負責清償”。協議訂立後,雙方到民政所辦理了離婚手續。二00一年六月,甲男到信用社交清了借款本息貳仟壹佰元。二00三年三月,乙女與丙男成婚,爲此甲男以乙女違背離婚協議爲由,訴請法院要求乙女負責返還代爲清償的借款本息貳仟壹佰元。

【分析】

本案中,對原告甲男訴請應否支援,焦點在於“如乙與丙結婚,信用社借款壹仟伍佰元由乙負責清償”的條款效力認定問題。

一種觀點認爲,該協議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債務清償責任分配的真實意思表示,非欺詐、脅迫行爲,沒有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現該條件“乙女與丙男結婚”已成熟,故該條款具有法律效力。乙女應依誠實信用原則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爲:“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爲身份關係並不屬於交易關係,當然不應受合同法調整,本案離婚協議應由婚姻法調整,一方違反該協議,另一方不得基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而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該條協議表現形式是關於對債務清償進行協議,實質上是一種對乙女與丙男結婚的制裁條款。而《民法典》第1041條第1款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故本案中甲男對乙女婚姻自由行爲進行約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約定條款無效,因此甲男的訴請不應予以支援。

本人贊同第二種意見。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整理帶來的以實際案例對離婚協議中債務清償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解析,希望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