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

對於夫妻的共同債務,在離婚時需要進行清償。究竟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該如何進行清償呢?是否可以約定由一方進行清償呢?或許很多想要離婚的夫妻對這個問題都不是很清楚,現在,我們在下面的文章就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做詳細闡述。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

(一)共同債務共同清償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清償;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共同債務時,人民法院應徵求雙方的意見,考慮雙方的清償能力,在自願的前提下,允許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協議清償;當夫妻雙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因此,法院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進行判決。但是由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處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相聯繫,所以我認爲法院在判決時,對於可以確認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可以進行判決;但對夫妻債務是否存在,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沒法確定的或者可能是屬於個人債務的,對於這種情況由於缺少債權人的介入,法院應該告知另行處理,而不應在判決中進行確認。這樣可以充分的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債權。

(二)夫妻雙方負連帶責任

《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夫妻離婚時對共同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夫妻雙方惡意串通侵害債權,促進財產交易的安定性,由此可知,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主要基於三方面的原因。首先,夫妻雙方本來就是同一債權的共同債務人,因爲該債務的形成是經過雙方同意的,或者所帶來的利益是爲雙方或婚姻共享。不論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係如何變化,對債權而言,他們都必須共同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其次,債務人婚姻的風險是債權人不可能預知的風險。離婚只是債務人內部關係的變化,它並不影響夫妻之間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負擔原則。最後,夫妻財產是共同債務的全部擔保。由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債務的擔保,對夫妻共同債務而言,不管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均因是債務人的財產從而構成對該債務的擔保。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儘管在價值上不會影響債務人以其全部財產充當債務擔保,但畢竟債務的財產狀況會發生較大變化,因此,法律特別明文要求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共同清償責任。

從上面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處理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第一,堅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後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方向另一方追償。第二,堅持男、女平等原則。這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共同債務的承擔上,是指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有平等的清償義務,第三,堅持保護婦女利益的原則。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雖然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是平等清償並不是要平均分擔,還應該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如何,應當從實際出發,講究實事求是。我國雖然男女地位平等,但是在收入和履行能力方面,婦女相對較弱與男子有一定差距,所以我認爲在債務分擔上應給予婦女適當的照顧。

夫妻共同債務在進行清償的時候堅持的是共同債務共同清償的原則,也就是說只要被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那麼就應當由夫妻共同來進行清償。要是夫妻協商約定債務由其中一方償還的話,這樣的協議是不能夠對抗債權人的。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夫妻共同債務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我們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