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問題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爲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是如何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問題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債權人難以知曉。爲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基於夫妻婚姻關係的連帶性,應當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問題: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雙方名義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其個人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爲大家收集整理帶來的有關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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