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夫妻共同債權與債務的相關法律問題?

夫妻是一種人類才能擁有的兩性關係,它與情侶、伴侶等陪伴關係的含義不同,夫妻是指生理成熟的男性和女性達成了一種互相幫助具有法律意義的關係。然而不是所有的夫妻都可以白頭偕老,也有一些夫妻會半路分道揚鑣,但是夫妻雙方並不是在離婚後就斷絕了彼此間所有的聯繫的,例如小孩撫養與看望的問題、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的親戚朋友包括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問題都不會隨着夫妻關係的結束而消失。

如何應對夫妻共同債權與債務的相關法律問題?

我國有一部專門針對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問題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在這部法律中的第二條第五項中提出了共同債權和債務的定義,也就是說如果你們在婚姻還存在的情況下,不管是男方取得債權還是女方取得債權或債務或者是雙方取到債權或債務,這些債權和債務都會被定義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婚姻法》的規定中,如果夫妻雙方決定離婚的話他們的共同財產可以自行協商劃分,如果夫妻雙方無法自行解決的話,可以申請法院的幫助,人民法院會根據雙方具體的財產狀況,在照顧女方權益和子女權益的原則下對共同財產進行判決。

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的過程中對共同的債權問題無法達成統一意見的話,一般是有兩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個原因是:離婚雙方爭奪債權;

第二個原因是:離婚雙方推讓債權爭奪其他共同財產。

離婚雙方選擇爭奪債權可能是因爲債權非常簡單就可以實現,或者是雙方共同債權的數額非常龐大,大到超過夫妻雙方其他共同財產的總價值也可能是債權中有一些其他的增值因素。如果是離婚雙方互相推讓共同債權而去爭奪其他財產的時候,很有可能是因爲債權的數額太小,債權需要花費的時間精力太多或者是對被債權人的不信任,還不如花更多的時間來分雙方的其他共同財產。

離婚雙方不能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一般是不會對這種問題進行絕對的判決。

因爲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職責之一是要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於共同財產的劃分無論在權利上還是義務上都是平等的,夫妻間的共同債權是一種受到法律保護的連帶債權,如果法院將這種帶有民事權益的連帶債權強制判給一方所有的話,就會剝奪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樣就違背了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所以當離婚夫妻對雙方共同的債權問題牽扯不清的時候,人民法院應該先查清楚雙方是否存在債權問題,這些債權或債務是否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再瞭解清楚這些問題以後,在向雙方有矛盾的地方進行調解和規勸。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過程中有共同債務問題的話解決方法也與債權問題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