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的立法及評析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爲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那麼夫妻共同債務性質是什麼呢?本文整理了我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的立法及評析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我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的立法及評析

我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的立法及評析

我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當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學術界,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的認識,有許多人的認識與我國的法律規定一致,認爲夫妻共同債務是連帶債務。如吳國平的“夫妻共同債務是連帶之債”,蔡福華的“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連帶責任”,薛寧蘭、金玉珍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屬於連帶債務,雙方各自對同一債務負全部返還義務”。

持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屬於連帶債務觀點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的以外爲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都由平等的處理權。正是這種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處理權決定了夫妻對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第二,債務人婚姻的風險是債權人不可能預知的危險,債權人對此種風險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因而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的連帶責任並不因離婚而改變。

第三,夫妻財產是共同債務的全部擔保,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責任的擔保,對夫妻共同債務而言,不論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都應當是債務的財產而構成對該債務的擔保。

第四,我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負責償還。

也有人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提出了不同的見解並加以論證,認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並非連帶債務,比如有人認爲離婚時的夫妻共同債務清償,應由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在具體清償時,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是從夫妻共有財產中先清償夫妻共同債務,然後再對剩餘的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即先清償後分割的辦法。清償時以共同財產爲限,清償後不剩共有財產的,不再分割,共同財產清償債務不足的,剩餘債務消滅。

第二種是先分割後清償即先分割共有財產和共同債務,然後各自以各自分得的財產清償分得的債務。”也有人認爲“共同債務不能和連帶債務劃等號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與清償不能直接讓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夫妻共同債務首先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無共同財產或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夫妻雙方以各自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還有人認爲“夫妻共同債務既非共同債務亦非連帶債務”。

學術界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的不同認識,爲我們正確認識其性質提供了不少素材,但他們據以支援自己觀點的理由在筆者看來均存在不足之處。持夫妻共同債務屬於連帶債務最主要的理論的依據在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到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的共同共有性質決定了因共同財產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屬於連帶債務,這一論據從共同財產的性質出發,由共同財產所生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自然應爲連帶債務有其科學合理性,但是共同財產所生並非夫妻共同債務產生的唯一原因,其關於平等處理權又顯得抽象寬泛,因而僅以此理由論證夫妻共同債務爲連帶債務略顯薄弱。持夫妻共同債務性質並非連帶債務主要從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方式上來論證,但否認其並非連帶債務並未提供令人信服的充足理由而且也並未明確指出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究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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