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償還的問題

夫妻共同債務是需要用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清償的,實踐中夫妻遇到償還共同債務的情形比較多且複雜,想要正確處理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那麼就請閱讀本站帶來的文章,瞭解夫妻共同債務償還的相關問題。

夫妻共同債務償還的問題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從夫妻個人所得財產償還。

其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是指: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產的財產,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而繼承分得的債務,應爲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分得的債務也應爲夫妻共同債務;

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如果生產經營的收益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四、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所欠第三人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多數是出現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那麼首先就要認定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哪些又屬於夫妻個人債務。因爲,在實踐中堅持“共同債務,共同償還。個人債務,個人清償”的原則。否則的話對另一方來講就不公平。更多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知識,您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了解,同時也可以就您的具體問題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