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個人債務認定問題

即使是夫妻也會爲了爭奪財產鬧得不可開交,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你瞭解如何認定夫妻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嗎?下面,我們將就以上兩個問題爲大傢俱體介紹,希望本站小編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夫妻個人債務認定問題

夫妻個人債務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爲滿足個人慾望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對於夫妻單獨所負的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實力償還的,也可以說服他方代爲償還,但必須以自願爲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爲他方清償債務。但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確實用於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應屬共同債務。

對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於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延伸補充: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爲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表述可以總結爲: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夫妻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等義務或爲夫妻共同利益而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一種債務。具體到司法實踐中,通說認爲,下列債務應爲夫妻共同債務:

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借款,不管該借款用於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於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2、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借款,但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關係惡化雖然分居,但一方確因履行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4、因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債務,不管是夫妻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該債務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5、因從事非法經營或禁止性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的債務,如果該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爲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從上文可知,出現夫妻個人債務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欠下的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夫或妻一方在婚後爲了滿足個人慾望而欠下的債務。如果你對認定夫妻個人債務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爲您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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