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物的擔保先實現

債務人物的擔保先實現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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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拿走債務人物品違法嗎


債務人逃跑屬於違反債務合同的行爲,債權人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私自拿走債務人物品侵犯了債務人的財產權,屬於違法行爲。這是兩碼事,不能以欠債逃跑爲由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本質上是違法的。

總的來說,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允許私自拿走債務人財物的行爲屬於違法行爲:

1、拿走債務人的東西抵債時,債務人如果不在場,則債權人有可能涉嫌構成盜竊罪,除了民事責任外,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如果債務人在場並加以阻攔,且債權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進行威脅等手段,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雖然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但是,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則仍然會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即使沒有達到刑事責任的程度,債務人仍有權基於物權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債權人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3、尤其需要強調的是,極個別債權人爲了達到索債的目的,會控制債務人的行動自由,也就是常見的“不給錢,就不讓走”,這種行爲涉嫌非法拘禁罪。本人曾遇到過一個案子:小李出於哥們義氣在自己沒錢的情況下,向別人借款5000元再轉借給張某;後張某不還,並一直刻意逃避小李。一日,小李終於找到了張某,張某還是不還錢,小李就不讓他離開。後來,張某報案,小李被依法刑事拘留,後來被法院判處6個月的有期徒刑。

4、債務人在場並未拒絕或阻攔的,可以視爲債務人默許債權人實施上述行爲。這時,債權人一般不需承擔法律責任,可視爲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但是,這種情況,在實務中比較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