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後實現擔保物權

債權轉讓後實現擔保物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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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不同擔保物權的實現的先後順序

  物權法規定了同一動產上有三種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三類物權受償的先後順序是:留置權質權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