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權的實現

擔保債權的實現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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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實現的主要方式

依據《擔保法》、《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可以採用的債權擔保方式主要有: 
一、保證
《擔保法》第6條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二、《擔保法》第33條 規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動產質押
四、權利質押
五、留置
六、定金
七、依據《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