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的代位權與債權轉讓定義和區別是什麼?

其實很多的朋友自己的身上是不是有很多個債務人的合法債權呢,對於這一情況大家應該覺得不知道是好呢還是不好,畢竟一個管理如此多的債權確實經常會有忙不過來的時候就想請人幫忙,在此本站小編就給大家介紹債權的代位權與債權轉讓以及之間的區別。

債權的代位權與債權轉讓定義和區別是什麼?

一、債權的代位權與債權轉讓的區別

第一、成立要件不同。債權讓與須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危害其利益時,無須債務人同意即可透過人民法院直接向次債務人行使;

第二、法律後果不同。債權讓與告畢後,讓與人與受與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告消滅;而代位權訴訟中僅在債權人勝訴且獲取全部清償時其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方可消滅,勝訴但因債務人資不抵債僅獲部分清償或債權人敗訴時其與債務人的債的法律關係則依然存在。

第三、在解決企業三角債的價值功能上,兩者均透過變更某一債務人的清償對象以便促進經濟流轉,但債權讓與無疑更能方便並促進民商經濟要素的便捷流轉,而代位權則着重在債務人消極履行乃至故意逃債之時用法律手段設定的訴訟措施,其救濟保障功能更明顯。

二、債權的代位權與債權轉讓的定義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爲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

我國《民法典》第535條明確規定了債權人之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疑,債權人之代位權制度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有助於交易的安全與建立良好的經濟執行環境。

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透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爲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爲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爲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所以雖然債權的代位權與債權轉讓都是有差不多的效果的,但是方式確實不同的,因爲債權的代位權是在一定情況下才可以的,而債權轉讓就是將當初的合同一起轉讓給他人,他們之間的區別就是在於成立的要件和解決問題時方式的不同以及造成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